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81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运建字〔2018〕35号

文号

交运建字〔2018〕35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8-01383

公开日期

2018年06月22日

主题词

燃料消耗量;建议;答复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道路货物运输

公文类型

其他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取消交通部营运载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分析了营运载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管理的相关问题,非常中肯。对此,我部高度重视,将结合职责加快推进改革。
  近年来,国家对节能减排工作高度重视。全国人大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明确授权并要求交通运输部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的监督管理。2008年8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明确要求“尽快制订营运客、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并实施强制性汽车燃料消耗量申报、公告、标识制度”。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贯彻落实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不折不扣地落实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要求,是交通运输部的职责所在。
  道路运输行业是我国石化燃料消耗的大户,也是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领域。2018年5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是重中之重,要以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刚性要求,强化联防联控,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李克强总理指出“要抓住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突出加强工业、燃煤、机动车‘三大污染源’治理,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截至2017年底,我国营运货车保有量为1369万辆,而且载货汽车普遍载重较大、排量较大、运距较长,燃料消耗量占到全国石化燃料的一半以上,货车排放污染已成为我国当前大气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也成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的重要领域和环节。在当前形势下,有必要继续在道路运输市场燃料消耗量准入环节严格把关。
  因此,实施营运载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管理是交通运输部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抓手。自2009年我部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以来,经测算,全国道路运输行业平均每年可节约燃油120万吨以上,CO2减排量可达400万吨以上,为交通运输领域节能减排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正如您在建议中指出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工作存在的审核发布周期问题、认证费用问题、检测标准科学性与准确性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推进改革。下一步,我部将结合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加快推进以下工作:一是落实便民服务措施。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变更和视同判定方法》,减轻车辆生产企业运营成本压力;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厅函运〔2011〕154号),落实特殊车辆类型或特定情况的燃料消耗量豁免政策,规范各级运输管理部门核发道路运输证的工作程序和流程。二是加快新车型的发布和入市周期。2017年,我部发布了7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后续我部将持续关注企业诉求,视情加大达标车型公告发布频次。三是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不收费政策。部及部属单位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审核发布工作中,不收取任何费用。四是加强对检测标准的研究,必要时修订有关标准。五是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部署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针对载货汽车的产品公告、3C强制性认证、油耗公告和环保目录备案“四检合并”工作,从顶层设计、制度层面解决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检测中存在的问题。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曹磊,电话:010-65293488。
 
交通运输部
2018年6月22日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