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399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运建字〔2018〕128号

文号

交运建字〔2018〕128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8-01390

公开日期

2018年06月22日

主题词

互联网+;共享出行;建议;答复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高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智能共享出行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我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分析了发展智能共享出行产业的重要意义、基础条件和比较优势,并从健全法律法规、共建信用体系、保障无人驾驶发展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随着“互联网+”、分享经济深入渗透和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交通领域出现了“分时租赁”等交通出行新模式,“无人驾驶”研发、测试也相继推进,备受关注。我部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互联网+”和“共享”理念对交通运输发展的促进作用,对共享出行新业态一贯秉持包容审慎的态度,按照分类指导、市场导向的工作原则,相继制定发布了《交通运输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交通运输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推进“互联网+”便捷交通 促进智能交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168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6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科〔2017〕315号)等文件,为推动和规范智能共享交通出行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关于健全法律法规助力共享出行发展的问题。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指导意见》表明了鼓励分时租赁发展的态度,提出分时租赁有助于减少个人购车意愿,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私人小客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趋势以及对道路和停车资源的占用。为解决法规体系不完善的突出问题,鼓励和引导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规范发展,我部经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研究起草了小微型客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对市场准入、车辆要求等基础、关键问题在国家层面做了统一要求,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打造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规模化、网络化发展。目前,已完成行业内征求意见,正会商公安部进一步修改完善。
  关于实现共享出行“人车分离”交通执法的问题。我部将与公安部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加快工作推进力度,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解决租赁车辆交通违法处理问题,通过建设汽车租赁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及时收集企业租赁运营基本信息,并实现与公安部门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和信息交换共享,实现租赁车辆交通违法记录与实际驾驶人的精准匹配,为公安部门将租赁车辆交通违法记录转移至承租人或实际驾驶人提供依据。同时,商请公安部门创造便利条件,实现承租人或实际驾驶人可在实际居住地接受交通违法处理。
  关于完善税收政策适应行业发展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向出行者出租运输工具,属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利用运输工具将出行者送达目的地,属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属于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如果从事智能共享出行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但是,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和税务中性的特点,应尽量减少对资源配置的扭曲,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发生同一应税行为的不同纳税人,应适用相同增值税政策。如给予智能共享出行“参照执行增值税低税率”的特殊待遇,易引发其他行业攀比,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意见,对从事智能共享出行业务的纳税人,应按照其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为降低纳税人税负,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印发了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将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由11%降低至10%,租赁服务业适用税率由17%降低至16%。
  关于完善行业信用体系的问题。一是构建联合惩戒制度,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逐步覆盖重点行业、重点人群;二是完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整合基础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红黑名单等信息,为各级政府提供信息服务。纳税信用方面,税务总局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建立了全环节纳税信用管理框架,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按照评价结果,联合其他部门签署联合激励惩戒合作备忘录及相关协议,扩大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增值应用。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我部起草了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拟将平台、车辆、驾驶员的非法经营、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等行为纳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设定了名单采集、认定工作流程,并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失信相关责任主体范围和工作机制,为加强行业信用监管提供保障。
  关于保障“无人驾驶”应用发展的问题。我们高度重视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和相关测试验证工作,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66号),明确各地可根据当时实际,具体开展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工作;制定了《自动驾驶封闭测试场地建设技术指南(暂行)》,指导各地各单位开展自动驾驶封闭测试场地建设。提出了自动驾驶标准化工作方案,启动了自动驾驶标准体系研究,构建了智能驾驶和车路协同标准体系框架,正组织开展营运车辆智能辅助驾驶、主动安全等方面国家和行业标准研究工作,支持智能交通产业联盟加快开展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引领企业创新发展,带动产业升级。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继续鼓励和引导行业借助新技术培育发展以共享融合为特征的服务新模式,不断优化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推动交通运输业“互联网+”建设,继续完善网络基础,持续强化应用基础和产业基础,积极稳妥推动无人驾驶技术研究应用,推动运输服务转型升级和改革创新。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交通运输部
2018年6月26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3),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部办公厅综合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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