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07号议案的答复函

文号:交运建字〔2018〕130号

文号

交运建字〔2018〕130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8-01394

公开日期

2018年06月22日

主题词

网约车;建议;答复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

公文类型

其他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
  樊芸代表领衔、29名代表参与提出的关于制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法的议案收悉。对此,我部高度重视,按照部领导指示批示要求,我部运输服务司相关同志于2018年3月17日赴上海代表团驻地拜会樊芸代表,进一步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就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情况作了简要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如下答复意见,供参考。
  樊芸等30名代表在总结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现状和行业发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分析了对网约车管理进行立法的必要性、迫切性和可行性,针对性较强,对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和有效实施行业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我部专门成立了改革工作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经过近两年的深入调研、广泛研讨,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两个文件正式颁布实施。
  两个文件作为中央层面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顶层设计,明确了出租汽车发展定位,提出了“新老业态错位服务、融合发展,构建多样化、差异性出行服务体系”总体改革思路,一方面,针对传统行业长期积累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新业态发展“倒逼”传统业态转型升级、提升服务;另一方面,对网约车发展依法实施许可管理,通过新业态增量扩大服务供给能力,满足乘客高品质、差异化出行需求。同时,针对出租汽车行业属地管理的特点,两个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的管理主体责任,在具体车辆标准、驾驶员条件、运力规模调控和价格管理方式等方面赋予了地方自主权和政策空间。
  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开展两年来,总体进展顺利,并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目前,省级层面,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了实施意见;城市层面(含直辖市),有212个城市已发布实施细则,54个城市已公开征求意见。
  我部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规范发展,一方面,在《指导意见》《暂行办法》等确定的政策框架下,开展了配套规章制度修订工作,2016年8月,修订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以下简称《63号令》)、《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令》)等配套规章,2016年10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 1068—2016)、《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 1069—2016)等行业标准。另一方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不断完善监管政策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18年2月,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运〔2018〕24号),规范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工作。3月,会同公安部印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32号),明确驾驶员背景核查内容要求和流程。5月,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8〕58号),将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纳入考核范畴,建立健全行业诚信体系,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并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68号),明确针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暂停发布、下架APP、停止互联网服务等处置。此外,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建立了对出租汽车行业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将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开展多部门联合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道路运输业的基本行政法规,在国家层面形成了统一的道路运输运行和管理规则。但由于行业管理体制等历史原因,出租汽车一直未纳入《条例》调整范围。目前,国家层面管理出租汽车行业的《暂行办法》《63号令》《64号令》等法规依据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级较低。我部在近期开展的《条例》修订中,拟将出租汽车纳入管理范畴,并对相应的企业资质条件、经营许可、运营车辆、从业人员、平台技术等作了规定,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形成以《条例》为龙头,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层级化、立体化的出租汽车行业政策法规体系。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樊芸等30名代表提出的建议,继续加快推进改革政策落地,不断优化完善政策措施,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管住安全底线。加快推动《条例》的修订出台,统筹考虑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和管理需求,加强和优化对网约车行业的法律监管,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感谢长期以来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交通运输部
2018年6月26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3),国务院办公厅,樊芸代表,部办公厅综合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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