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569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交运提字〔2018〕35号

文号

交运提字〔2018〕35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8-01400

公开日期

2018年06月27日

主题词

全国人大;建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

公文类型

其他

王志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内部环境空气质量安全的提案收悉。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现答复如下:
  您在调查梳理国内外专家学者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空气质量问题有关研究的基础上,系统分析了地下车站及车厢易受空气传播导致传染源侵入,被微生物污染的环境风险因子较高的问题,从制定有关建设与监测评价标准、提高通风等设备配备标准、加强应急预案及培训、鼓励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和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城市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车站及车厢内的空气质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需要加强各项保障措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包括候车室和公共交通工具在内的公共场所提出了卫生管理要求。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函〔2018〕13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水平和服务品质。为贯彻落实《意见》要求,更好履行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职责,2018年5月,我部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以下简称《规定》),将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有关标准规范
  建设标准方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通风空调要求纳入项目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2009)、《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等标准,对空气质量、通风设施配备、送风口及排风口位置等技术要求做出了规定,基本覆盖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环境质量要求。如《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规定,每个乘客新线空气量每小时不应少于12.6m2—30m2,隧道和地下车站的进风量应直接采自大气,排风应直接排出地面,以及相对湿度40%—65%等规定。《地铁设计规范》规定,地下车站公共区域内的二氧化碳日平均浓度应小于1.5‰,可吸入颗粒物的日平均浓度应小于0.25mg/m3,相对湿度40%—70%等。
  运营标准方面,《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GB/T 30013—2013)规定了新开通线路投入载客运营前应当取得卫生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出具的卫生评价文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GB/T 30012—2013)对通风空调系统模式,隧道及车站内的温度、湿度和新鲜空气供应量,设备维修与保养等进行明确规定。
  卫生标准方面,《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 9672—1996)对候车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颗粒物、甲醛、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等卫生指标限值进行了规定;《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系列标准,对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环境卫生管理提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要求。
  二、关于空气质量安全有关事件应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突发事件按照类型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分别构建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地方应急预案等组成的应急预案体系。在传染病爆发、恐怖袭击等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同时,当传染病爆发、恐怖袭击等有关突发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为保障各项应对工作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参照《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要求,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关于地下环境净化研究和产品应用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空气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鼓励针对地下环境净化开展有关研究和技术应用,改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空气质量。有关地下环境净化的科研与创新工作应当结合开通运营线路通风空调系统运行情况和车站及车厢内空气质量,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中的要求和各项参数要求进行评估,充分论证地下环境净化系统及设备研发的必要性。在通过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专业评审后,可对车厢空气采样方法、净化设备效果评价等配套标准进行立项研究。
  四、关于加强宣传教育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不能仅依靠监管部门和运营单位,还要充分发挥广大乘客、志愿者等在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规定》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宣传文明出行、安全乘车理念和突发事件应对知识,培养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因此,各地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控和环境健康知识,限制宠物进入地铁,倡导患病乘客自觉佩戴口罩,不断加强公众培训教育,提高群众的健康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
  下步,交通运输部将在《意见》和《规定》的顶层设计下,积极构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应急处置,提升服务能力,更好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经济的出行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研究,逐步完善相关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积极加强室内和公共场所环境健康监测与基础性研究,特别是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控及健康知识宣传,保障公众健康。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010-65292548。
  附件:代表建议办理和答复征求意见表
 
交通运输部
2018年6月25日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3),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部办公厅综合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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