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445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运建字〔2018〕31号

文号

交运建字〔2018〕31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8-01405

公开日期

2018年06月29日

主题词

网约车;建议;答复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

公文类型

其他

陈雪萍等2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创新网约车监管模式释放共享经济活力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们在分析网约车新业态特征的基础上,对网约车事中事后监管和分类管理提出了意见,并对创新监管模式和规范管理职责提出了相关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网约车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有效整合了供需信息,较好地满足了乘客高品质、多样化出行需求,改善了乘客体验,在促进灵活就业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为规范引导网约车新业态,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两个文件颁布实施。

两个文件构建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顶层设计,明确了网约车规范发展的安全和服务底线要求,使网约车发展有法可依,并通过“量体裁衣”式的制度设计,为其提供了最大发展空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市人民政府需在国家政策框架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在市场准入、运营管理等方面提出细化要求,以确保改革政策有效落地实施。

目前看,出租汽车改革工作稳步推进,但在网约车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公平竞争、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缺乏保障,以及易引发行业不稳定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设计。

关于摆脱事前许可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问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运行秩序,我部加大协调力度,不断完善监管政策体系。2018年2月,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运〔2018〕24号),规范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工作。3月,印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32号),明确了驾驶员背景核查内容要求和流程。5月,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8〕58号),将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纳入考核范畴,建立健全行业诚信体系,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5月,印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68号),明确了针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暂停发布、下架APP、停止互联网服务等处置流程。

关于规范政府管理职责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互联网业态鼓励创新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为保证运营安全和服务的基本要求,国家确定了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许可管理,是对涉及公共客运安全和服务等方面做出的底线要求,也是落实《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第112项设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三项许可的要求。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车辆准入条件等方面提出细化要求。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们提出的建议,对网约车新业态发展继续秉持包容审慎的态度,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地方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不断提升行业治理能力,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感谢您们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交通运输部

2018年6月21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3),国务院办公厅,部办公厅综合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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