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开展旅游包车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2-01921

公开日期

2012年07月05日

主题词

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监管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安全监管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旅游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旅游包车客运车辆事故呈现高发态势,在发生的14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有4起涉及旅游包车客运,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道路客运安全年”的工作部署,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旅游包车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的势头,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从2012年7月15日至10月31日,在全国集中开展旅游包车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迅速进行动员部署

  近期发生的几起旅游包车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部分旅游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旅游包车经营日常管理混乱,车辆技术状况较差,驾驶人疲劳驾驶、证照不符、超范围经营,以及旅行社违法违规包用旅游车辆,管理部门对包车证的审批、发放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各地交通运输、公安、旅游、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当前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把集中开展旅游包车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安排部署和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举措,作为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的重要内容,迅速制定切实可行方案,细化各项措施,明确工作责任,严密部署,深入排查隐患,切实加强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

  二、进一步落实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旅行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旅游、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对旅游客运企业、旅游社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严格审查驾驶人从业资格,对无从业资格的驾驶人一律清退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组织驾驶人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定期对所属车辆进行隐患排查,完善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二级维护,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对承担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包车任务的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要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并严格依法限定每日驾驶时间,落实落地休息制度,保护驾驶人休息的权利;利用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加强动态监管,及时提醒和纠正旅游包车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督促企业对违法驾驶人进行教育、停班或辞退等处理。公安部门要每月清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记录、记分和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清查客运车辆逾期未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督促企业和违法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罚,依法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严厉查处驾驶人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驾驶资格与所驾车型不符、驾驶报废车辆或者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问题。旅游部门要对旅行社组团包租车辆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依法依规包租车辆并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安全保障责任。

  各地要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宣贯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督促检查。对在检查发中发现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撤销相应许可证照;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相应经营资质。

  三、切实加强对旅游包车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要进一步落实监控主体责任,按规定为所属旅游客车安装符合标准(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JT/T796-2011)的监控平台;制定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建立动态监控台账;建立监控制度,配备专职人员监控所属车辆行驶动态,充分利用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超速等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对各类违法信息要留存在案,并对违法驾驶人给予相应处罚。对未按规定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旅游包车,一律停止营运。

  2012年6月底前,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要确保所属从业车辆全部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各地交通运输、公安、旅游、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完善联合监管机制。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旅游包车客运企业及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企业值守人员,督促企业按照《道路旅游运输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进一步加大对旅游包车的监管力度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旅游、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旅游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加强旅游客运运力投放调控,严格准入许可。要加强对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运营监管,坚决杜绝车辆长期在外地经营,以及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等经营等行为。规范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管理,特别是要完善包车客运标志牌的申领、核发流程,建立包车客运标志牌发放规定,严禁发放加盖公章的空白包车客运标志牌。积极推行包车客运标志牌的网上申领与核发。

  公安部门要严格旅游客运车辆安全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交通安全服务站设置及检查程序,加强对旅游包车特别是跨省际旅游包车的登记检查,重点检查驾驶人驾驶资格、车辆定期检验情况、车辆核载及实载人数、驾驶人驾驶时间、车辆轮胎磨损状况等情况。要针对旅游客运线路、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路段以及旅游车辆通行密集的路段,加大巡逻管控力度,严查旅游包车超员、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

  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旅行社按照公安、交通运输和旅游部门有关道路交通、旅游车辆管理的规定,从具备营运资质的旅游汽车公司租用车辆,严格审查旅游包车车辆和驾驶人的资质,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车辆和驾驶人;进一步强化旅游行程和线路安排的安全评估;加强对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明确相应职责,落实监督责任,对违规的旅游汽车公司及驾驶人,旅行社要及时提示、纠正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经提示、纠正仍未改正的,要暂停其旅游运营活动并重新选取旅游汽车公司,重新租用旅游客运车辆。

  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加强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对发生旅游包车客运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严格事故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旅游客运安全宣传教育

  各地要对旅游客运企业驾驶人进行一次面对面的交通安全教育,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分析事故原因等形式督促客运驾驶人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增强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旅游客运企业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客运驾驶员的教育培训,认真宣传贯彻《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等规定要求,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整治期间,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宣讲旅游出行的安全常识,及时向社会发布主要旅游景区的交通流量、交通状况和气象信息、出行提示,营造良好交通安全宣传氛围。要进一步提高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多形式,多渠道,多方位的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坚决不上超员车,对旅游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六、集中开展督导检查

  各地要对道路旅游客运企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倒查、追究情况开展一次清查,对事故暴露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未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营运。各地交通运输、公安、旅游、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组成工作组,深入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旅游道路、重点旅游景区,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督导检查和信息沟通,及时发现隐患整治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场督办整改解决。整治期间,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派出工作组,对各地开展旅游包车客运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于工作不落实、隐患排查和整治不力的,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请各地于2012年11月15日前上报旅游包车集中整治工作总结(电子邮箱:dlkyaqn@126.com,传真:010-65292740)。

  联系人及电话: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 柴晓军,010-65293754。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王 强,010-66261793。

  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 龙晓华,010-65201736。

  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 侯景雷,010-64464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

  国家旅游局(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章)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旅游包车 专项整治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管理局(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2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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