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征求《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号:交办运便〔2019〕11号

文号

交办运便〔2019〕11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9-01689

公开日期

2019年01月18日

主题词

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公众参与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增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职业荣誉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关于消防救援人员继续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的部署要求,我部会同应急管理部起草了《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名义联合印发。现将征求意见稿送你单位,请于2019年1月25日前反馈书面意见。联系人: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张鹏,电话:010-65293431、65292722(传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
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进一步鼓舞士气、凝聚力量,增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广大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关于消防救援人员继续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的部署要求,现就保障消防救援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持有效证件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离)休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
  用于识别消防救援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离)休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学员证》,具体式样由应急管理部向社会公布。其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装有可识读电子芯片。
  二、保障措施
  (一)优先乘坐交通工具。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离)休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船、机)、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二)享受客票减免优待。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减收公布票价50%的优待;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保障。
  三、工作要求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是同老百姓贴得最近、联系最紧的一支队伍。保障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权益,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消防救援队伍改革部署的具体措施,是激励和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履行职责使命的客观需要。各级交通运输、铁路、民航主管部门要深化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安排,加大宣传力度,要指导相关客运站(场)经营者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权益公告工作,并加强对一线服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服务意识和水平,确保政策落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教育引导广大消防救援指战员掌握政策、用好政策,自觉遵守制度规定,维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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