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765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运建字〔2019〕76号

文号

交运建字〔2019〕76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9-02377

公开日期

2019年06月24日

主题词

交通工具;公共交通;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

公文类型

其他

雷冬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伤残公务员乘坐交通工具与伤残军警一样享受半价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伤残公务员与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一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半价优待的建议,对于推动完善伤残公务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多年来,我部高度重视,并依法积极维护和保障伤残军警等群体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六条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配套出台有关文件,部署要求相关客运经营者给予残疾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优先优惠乘坐客运班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和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优待。

  关于您所提建议,我部征求了退役军人事务部的意见(新一轮机构改革后,伤残公务员抚恤工作由民政部门调整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2019年6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对照,删除了“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的抚恤内容。目前,针对伤残公务员的抚恤工作,与伤残军警等群体相比,在国家法律制度层面的设计有较大区别,尚无乘坐交通工具享受优待的法律依据。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您所提意见建议和关心关切,积极跟进伤残公务员优待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并依法对符合规定的群体落实好乘坐交通工具的优待政策。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交通运输部

  2019年6月24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3),国务院办公厅,退役军人事务部,部办公厅综合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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