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第1918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运建字〔2019〕2号

文号

交运建字〔2019〕2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9-02390

公开日期

2019年05月23日

主题词

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

公文类型

其他

王安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公共汽车增设司乘人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分析了当前公交车驾驶员面临的职业生存现状,所提出的公共汽车增设司乘人员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重要参考意义,我部对此高度赞同,并将结合职责在相关工作中予以研究借鉴。
  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重大民生工程,为城市的顺畅运行和公众日常出行提供了基础保障。在此过程中,城市公交车驾驶员等一线职工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受电子支付等技术进步的影响,一些城市陆续取消了原有的售票员等司乘人员岗位,越来越多的公交车驾驶员身兼多职,既承担安全驾驶的本职任务,还承担报站、刷卡监督、车内秩序维护、安全管理等其他职责,工作强度和工作压力普遍较大,需要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公交运营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
  为公交职工特别是一线公交车驾驶员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对于保障和促进城市公交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我部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从加快推动立法、完善支持政策、发挥典型示范引领等方面,积极推动城市公交驾驶员工作环境改善。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推动制度建设,为司乘人员提供坚强法律保障。我部积极推动司法部加快审核修改《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的设施设备,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以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招用的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等要求。目前,司法部已于2019年5月10日起向社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二)完善政策举措,为司乘人员营造良好工作环境。我部印发的《城市公共交通“十三五”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要“优化城市公交从业人员政策环境”等任务。2014年8月,中央综治办印发《关于加强公共交通安保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4〕15号),明确提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在大中城市重点地区场站、重点线路、重点时段的公交车上配备乘务管理人员。2018年12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意见》(安委〔2018〕6号),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先重点后一般”的要求,逐步在跨江跨河、跨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以及经过人员密集区的重点线路公交车配备乘务管理人员。
  (三)加强示范引领,为司乘人员营造安全发展氛围。从地方实践来看,北京市从2013年底开始在公交车配备专职乘务管理人员,在当地公共财政的大力支持下,截至2018年底已达4.4万人,覆盖了所有公共交通线路。杭州公交集团结合企业深化改革进程,从公司营运修理部门分流的富余人员和存在特殊情况需要转岗照顾的员工中,筛选出470余名人员投入到城市公交安全工作中,有效提升了应急处置突发情况的能力。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快法规制度建设,并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因地制宜、分步骤推进公共汽车增设司乘人员工作,并统筹处理好城市公交安防建设和驾驶员工作环境改善等相关工作。同时,积极指导各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改善公交车驾驶员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保护公交车驾驶员的身体健康,为城市公交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交通运输部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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