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171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运建字〔2019〕46号

文号

交运建字〔2019〕46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9-02395

公开日期

2019年06月25日

主题词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公文类型

其他

刘锦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共享单车管理的建议收悉。我部会同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发展中存在的乱停乱放、私藏破坏车辆、骑行场景受限等问题,提出了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体制、加大对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宣传、加强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建议,具有很强现实意义和工作参考价值。
  近年来,我部和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高度重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积极采取工作举措,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更好适应满足人民群众便捷、绿色出行服务需求。
  一、构建多方共治格局,推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国家层面建立了由我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同时指导各地建立相应联合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强化交通运输新业态监管。同时,督促运营企业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合理配备线下运维人员,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加强用户权益保障,全面提升服务能力。2019年1月,我部部署开展文明交通文明出行宣传教育专项行动,旨在提升交通参与者的文明出行理念和素质。我部新闻办与百度合作开展“文明出行有我”大型网上签名活动,利用新媒体形式发出倡议书,营造文明出行氛围。
  二、政策标准先行,持续推动完善慢行交通基础设施。2017年8月,我部会同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网络和自行车停车设施,将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住房城乡建设部先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城建〔2012〕113号)、《关于开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示范项目工作的通知》(城建〔2013〕181号)、《关于印发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城建〔2013〕192号)等文件,指导各地大力发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推动绿色出行。2017年,公安部会同中央文明办、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印发《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部署各地加强非机动车道系统规划和建设,合理设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规模和停放站点,强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通行和停放管理。各地按照相关要求,不断完善慢行交通基础设施体系,改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骑行环境。
  三、完善配套制度,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我部指导各地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因地制宜、创新施策,逐步建立相关法规制度体系,推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法治化、规范化发展。北京市为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将其纳入新出台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调整范围。上海、厦门等城市研究制定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为开展行业监管提供法规保障。为有效破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过量投放、乱停乱放等突出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地方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督促运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和停放管理。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有效维护通行秩序和城市环境。同时,积极推进基层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沟通,依法依规处理收存车辆,避免车辆资源浪费。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地加快落实《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措施,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公安部将合理运用视频侦查等手段,加大对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搭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防盗防控宣传平台,广泛宣传非机动车通行和停靠法规,曝光乱行乱停典型交通违法和事故案例,引导用户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继续指导各地开展人行道净化和自行车专用车道建设工作,持续完善城市道路和基础设施,提升慢行交通的网络化和通达性,创造自行车出行良好的硬环境。同时,进一步强化文明执法,探索精细化执法模式,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在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的基础上,依法保障运营企业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交通运输部
2019年6月24日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