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320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运建字〔2019〕60号

文号

交运建字〔2019〕60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9-02396

公开日期

2019年06月25日

主题词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公文类型

其他

李志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网约车打车难“回潮”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深入分析打车难现象和造成打车难原因的基础上,从修订完善地方细则、加快构建管理标准体系、推动新老业态融合发展等六方面提出的相关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
  近年来,我部高度重视解决群众打车难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取得了积极成效,主要表现在:一是强化顶层设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两个文件构建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顶层设计,规定了网约车规范发展的安全和服务底线要求,实现了网约车发展有法可依。二是加快网约车合规化进程。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近三年来,全国已有254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发布实施细则,120余家网约车平台公司获得经营许可,各地共发放网约车驾驶员证超过118万本、车辆运输证超过63万本,增加了运力供给,有效缓解了打车难问题。三是强化运力保障。鼓励巡游车企业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强化运力保障,确保夜间时段运力供应,特别是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人流密集地区的运力供应,并督促企业做好驾驶员管理,自觉提升服务品质,增强安全意识,严厉打击拒载、绕路、挑客、乱收费行为。四是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动构建以城市公共交通为主、慢行交通为辅、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综合交通出行体系,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高发车频率,延长运营时间,合理开通夜班车,保障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五是开展政策效果评估。2018年12月,我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进行评估。评估认为,国家层面两个文件发布以来,国家各相关部门大力推动,绝大部分城市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在保持行业基本稳定的情况下,逐步规范了网约车发展,促进了巡游车改革,缓解了“打车难”和群众出行问题,改革总体进展较为顺利,成效显著。关于您关心的几个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将认真推进解决。
  一、关于修订地方实施细则和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的问题。《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驾驶员和车辆准入条件提出细化要求。正式发布实施细则的城市中,除个别特大城市考虑到人口疏解、社会治安管控和运营安全等因素外,绝大部分城市对车辆标准、驾驶员条件要求是适度的,总体符合国家政策要求。2018年12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163号)印发,强调各地管理部门要适时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加快实现巡游车经营权无偿、有期限使用,健全运力动态调节机制,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巡游车“+互联网”,加快推进巡游车转型升级。在推进驾驶员合规化方面,我部将继续指导地方加快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改革,优化考试条件和考试内容,最大程度释放市场活力,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此外,2016年10月,我部制定发布了行业标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 1068—2016),充分考虑了网约车运营服务的特点,对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服务流程、服务要求以及服务评价与投诉处理等做了基本规定,并鼓励平台公司在行业标准规范基础上,制定更高的企业标准,为乘客提供更安全、优质的出行服务。
  二、关于创新网约车保险产品的问题。自2015年起,银保监会启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将车险的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选择权交给投保者。目前,保险公司可在行业基准风险分类基础上,根据风险状况自行设计风险定价模型,综合考虑车辆状况、行驶里程等多种因素,测算并执行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在网约车车主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根据其风险状况匹配相应的车险费率。投保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车险市场上自主选择适当的车险产品和服务。
  三、关于平台和司机劳动关系的问题。《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与传统用工方式相比,网约车企业用工更加灵活,但其是一种相对不稳定的就业形式,就业质量相对较低,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较差。为切实保障司机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多次组织平台企业、网约车司机和专家学者开展研讨座谈,深入研究新业态企业劳动用工现状,听取各方意见建议。
  四、关于将网约车司机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问题。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部分新业态从业人员就业形式灵活,与企业的用工关系难以界定,因此纳入工伤保险保障存在制度障碍。2019年以来,为做好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相关问题开展了专题研究和调研,听取了相关企业和地方意见,初步形成了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政策框架。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地方出租汽车改革推进情况的调研和指导力度,推动地方开展改革落地政策的跟踪和评估,不断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推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推动保险公司准确识别网约车风险并厘定相应车险费率,研究完善保险创新政策,更好的满足消费者的保险需求;研究制定包括网约车司机在内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用工政策和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中得到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交通运输部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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