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9011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运建字〔2019〕54号

文号

交运建字〔2019〕54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9-02411

公开日期

2019年06月29日

主题词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公文类型

其他

朱惠英等4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促进共享单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们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系统分析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城市慢行交通基础设施薄弱、执法行为不文明等问题,特别是提出的合理布局城市慢行系统、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执法行为等建议,非常中肯,我部和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认真研究借鉴。为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增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2017年8月,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改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骑行环境、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强社会共治等方面系统提出了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政策,为增强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创造良好政策环境。《指导意见》发布后,各地加强落地实施,截至目前,已有北京、上海、石家庄、太原等63个城市出台了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2019年5月,我部和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5号),在有效防范用户资金风险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押金和预付资金对企业运营的积极作用,基于包容审慎管理原则,提出了相关措施和要求。同时,支持运营企业通过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平台流量效应和优化租车计价方式等措施,多渠道降本增效,提高自身造血能力。
  二、持续推动完善城市慢行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全面部署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各地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布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城建〔2012〕133号)、《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17〕59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政策标准,对慢行交通网络和自行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进行了明确,并要求各地结合老旧城区更新改造、建筑新建和改扩建等,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楼,在适宜自行车骑行的地区构建连续的非机动车,配套设置居民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各地按照相关要求,持续改善自行车骑行和停放环境,如长沙市2018年完成改建、新建自行车道488.46公里;深圳市2018年完成改建、新建自行车道200余公里,新建自行车停放设施8000余处。
  三、强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停放文明执法。为有效破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过量投放、乱停乱放等突出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地方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督促运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和停放管理。同时,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有效维护通行秩序和城市环境。针对你们反映部分城市存在粗暴收车、长期不归还车辆等不文明执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积极推进基层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加强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沟通,依法依规处理收存车辆,避免车辆资源浪费。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地加快落实《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举措,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自然资源部将指导各地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充分考虑城市出行需求,统筹安排自行车专用道等慢行交通建设用地布局,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继续指导各地开展人行道净化和自行车专用道建设工作,持续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和基础设施,提升慢行交通的网络化和通达性,创造自行车出行良好的硬环境;同时,进一步督促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强化文明执法,探索精细执法模式,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在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的基础上,依法保障运营企业合法权益。
  感谢你们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交通运输部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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