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713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22-00134

公开日期

2022年07月18日

主题词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建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

公文类型

其他

郑玉晓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成本规制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聚焦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可持续发展问题,以河北省唐山市为例提出了实施成本规制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我部表示赞同,并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借鉴。

城市公共交通作为民生工程,具有较强的公益属性,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推进成本规制和政府购买服务,对于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我部高度重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持续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政策,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实施公交行业成本规制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近年来,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法规规章建设。印发《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运营企业的运营成本核算制度和补偿、补贴制度。在研究起草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中提出,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编制的成本费用年度核算报告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服务质量评价结果、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企业增收节支空间等因素,合理确定财政补贴、补偿额度。目前,我部正在配合相关部门积极推进条例出台。

二、完善政策制度体系。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提出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城市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评估制度、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制度,建议城市公共财政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政策性亏损给予足额补偿。印发《综合运输服务“十四五”发展规划》,要求进一步深化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建立票制票价指导和调节机制,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增值效益反哺机制。印发《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提出要建立政府购买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制度、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和票制票价动态调整机制,并将“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补偿到位率”作为评价指标之一,重点考核创建城市是否建立成本规制、财政补贴制度以及制度落实情况。

三、加快落实相关举措。以国家公交都市建设为载体,指导各地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成本规制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截至目前,我部先后三批在87个城市开展了国家公交都市建设,覆盖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重点地级市。通过示范引领,越来越多的城市落实了相关举措,如贵阳市出台《贵阳市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管理办法》,建立基于成本规制的规范性城市公交补贴补偿机制,提高了公交企业运营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天津市出台《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规制办法(试行)》及配套办法,建立了激励与约束机制并存的城市公交补贴补偿机制,推动城市公交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建立合理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体系,充分考虑公共交通发展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严格落实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定价成本监审制度,合理确定运营成本水平,要求各地在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价格听证,全面、准确地反映消费者、经营者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财政部表示,在现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框架下,地方和有关部门可以研究将公共交通服务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在确定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的具体项目时,应当综合考虑社会需求、政府职责与财力许可等因素,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出台,持续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财政保障政策,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财政补贴等常态化资金保障政策,推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010-65292794。

交通运输部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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