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推荐和现有全国文明单位复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交办政研明电〔2014〕26号

文号

交办政研明电〔2014〕26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2/2014-00103

公开日期

2014年12月09日

主题词

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推荐;复查

机构分类

政策研究室

主题分类

其他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部明电或部办公厅明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邮政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为充分展示党的十八大以来精神文明建设丰硕成果,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中央文明委今年将评选表彰第四届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中央文明办分配给交通运输系统21个全国文明单位名额(不含铁道系统、民航系统、中央交通运输企业),并要求对2011年中央文明委表彰的全国文明单位和2011年经中央文明办复查确认继续保留荣誉称号的全国文明单位进行复查。为做好交通运输系统评选推荐和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推荐办法
  (一)推荐范围。
  1.2012年以来各省(区、市)表彰的文明单位;
    2.2012年部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
    3.2012年以来部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系统业务工作先进或其他先进荣誉(如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建设、党建等)称号、精神文明创建走在前列的单位。
  (二)推荐条件。
    1.符合中央文明委2012年颁布的《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规定的申报条件。
    2.2012年12月31日以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和推荐为全国文明单位:
    ⑴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和违法; 

    ⑵员工发生刑事案件;
    ⑶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事故;
    ⑷单位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三)评选程序及要求。
    1.国家邮政局、部直属单位按照部分配名额(附件1)向部推荐,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可择优向部推荐1个全国文明单位。
  2.各推荐单位于2014年12月19日前,将推荐报告(需盖章)和《全国文明单位申报表》(附件2)电子版报部文明办。逾期不报,视为不推荐。
  3.部根据名额分配和各单位推荐意见,好中选优,确定21个全国文明单位候选名单,在部政府网站和行业媒体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向中央文明办推荐。
  4.中央文明办审核后,征求被推荐单位所在省(区、市)意见,并将拟表彰名单在中央新闻媒体上公示。综合公示和核查情况,提出建议名单,报中央文明委审定后予以表彰。
  5.此次表彰实行条块结合的原则,由于部名额有限,请各推荐单位主动与当地文明委沟通,争取推荐更多的行业先进集体。
  二、现有全国文明单位的复查办法
    (一)复查范围。
    2011年我部推荐并经中央文明委表彰的第三届全国文明单位,2011年我部复查并经中央文明办确认继续保留荣誉称号的第二届全国文明单位(附件3)。
    (二)复查主体。
    1.地方交通运输部门、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直属系统的全国文明单位由其组织复查,出具复查报告及意见报部文明办。
    2.邮政系统的全国文明单位由国家邮政局组织复查,出具复查报告及意见报部文明办。
    (四)复查程序。
    1.单位自查。复查对象根据《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进行自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一票否决”问题。符合条件的,向所在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三年创建工作总结、提出保留荣誉称号的申请。
    2.组织复查。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对申请复查的全国文明单位逐一复查审核,重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开展:⑴存在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员工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黄赌毒”丑恶现象、邪教活动等重大问题;⑵创建工作滑坡、失去示范引领作用;⑶存在由于撤销、重组、分立、合并等原因,原单位主体不存在。对于存在前两种情况的,要取消其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对于存在第三种情况的,按照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其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自行终止。12月19日前,各地、各单位将复查报告(需盖章)和《现有全国文明单位复查申报表》(附件4)电子版报部文明办。
部文明办依据《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规定的申报条件,于2014年12月下旬,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和复查,并逐个提出复查意见报中央文明办。中央文明办将组织对拟保留荣誉称号的文明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和抽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
    3.递补名额。各地、各单位复查过程中确定取消或自行终止荣誉称号而空出的名额,由原单位所在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新的单位,递补单位作为直接向中央文明办推荐的全国文明单位候选单位,不占用中央文明办分配给交通运输系统的推荐名额。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这次评选表彰作为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摆上重要位置,作出周密安排,确保评选表彰严谨规范进行。
    (二)突出价值内涵。各地各单位要把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贯穿于评选表彰全过程,形成有力工作导向,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要通过评选表彰,大力弘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和传统美德,大力弘扬交通精神和职业道德,培育知荣辱、讲正气、做奉献、促和谐的社会风尚。
    (三)坚持群众标准。要进一步强化群众观点、践行群众路线,把评选表彰过程变成为群众多办好事实事的过程。要把群众满意作为最高标准,只有获得群众多数支持认可的,才能予以推荐参评。
    (四)确保评选质量。推荐评选工作严格按照中央文明委颁布的《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和《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暂行办法》进行,规范程序、统一标准、严明纪律、确保质量、好中选优,真正把那些工作基础扎实、创建成绩突出、在全行业具有示范作用的单位评选出来。要坚持实事求是,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荣誉称号。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严禁借推荐评选之机,接受宴请和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五)重在推动工作。要充分运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和网络、手机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文明单位的先进经验,扩大评选活动的社会影响力,激发群众创建热情,使评选表彰过程成为群众了解、支持、参与创建的过程,成为各地各单位学习先进、比学赶帮的过程,推动兴起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的新热潮。
    联系人:方建敏,尤学峰;
    电 话:010-65293459,65293458;
    传 真:010-65293459;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文明办);
  邮 编:100736;
    邮 箱:jtbwmb@126.com。

  附 件:1.全国文明单位推荐名额分配表
      2.全国文明单位申报表
           3.现有全国文明单位复查名单
           4.现有全国文明单位复查申报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8日


抄送:中央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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