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政务微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交办政研〔2016〕162号

文号

交办政研〔2016〕162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2/2016-00101

公开日期

2016年12月01日

主题词

微信;交通运输;办法

机构分类

政策研究室

主题分类

其他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文件

部内各司局: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部政务微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30日

 

交通运输部政务微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微信管理,有效运用新媒体开展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微信,是指以交通运输部为主体,在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微信平台开设的微信公众账号。微信公众账号名称为“交通运输部”。
第三条 政务微信运行和管理,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全面、准确、专业地发布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的统一规范;坚持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坚持服务意识和创新精神,使用规范、简洁、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 政务微信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转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央主要新闻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发布的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信息。
(二)解读交通运输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法律法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工作部署。
(三)发布交通运输部举办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信息。
(四)宣传交通运输改革发展成就、重大工程、先进典型人物和杰出人才。
(五)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资讯。
(六)传播交通文化与文明出行、安全风险防控等知识。
(七)回应交通运输热点问题。
(八)介绍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部署。
(九)澄清不实报道、谣言。
(十)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
第五条 部政策研究室负责政务微信的运行管理,承担政务微信的发布、监测分析、评估、舆情应对等工作。部相关司局积极配合做好政务微信的选题策划、素材提供、审核等工作,提出应对热点问题和社会关切的意见口径,参与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
部政策研究室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政务微信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六条 部政策研究室定期组织政务微信发布会商会,部相关司局指定联络员参加会议,并根据要求提供信息线索。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前,应至少提前3天将选题报至部政策研究室,经编辑制作后,同步在部官方网站和政务微信发布。
第七条 政务微信实行分级审核、统一发布(发布流程图见附件)。
(一)部相关司局提供信息线索及素材,部政策研究室确定发布选题。
(二)中国交通报和交通运输部网站已经公开的信息、已审定的新闻通稿,由部政策研究室编辑、审核后对外发布。
(三)重大政策、重要解读的发布,部政策研究室编辑制作后由部相关司局审核,部政策研究室审定后对外发布。
(四)涉及重大事项或敏感信息的,由部政策研究室商相关司局,报部领导审定后发布。
第八条 部政策研究室应加强对政务微信的监测、分析、评估,对涉及重大政策、重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以及其他敏感信息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相关要求,协调相关单位拟定回复口径,报部领导审定后,严格按照流程回复。
第九条 政务微信发布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信息提供部门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发布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以及未经审核、不能公开或公开后可能引起争议的信息。
第十条 严禁利用政务微信进行产品推广、有偿推送、活动营销等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政务微信运行中出现后台被攻击、内容被篡改或发布信息引发较大争议,由部政策研究室及时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运维部门沟通处置。若信息必须撤销的,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和后续应对建议,部政策研究室审核后撤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部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交通运输政务微信发布流程图

  1. 附件 发布流程图.doc
  1. 附件 发布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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