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335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水建字〔2018〕40号

文号

交水建字〔2018〕40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8/2018-01109

公开日期

2018年06月29日

主题词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335号建议;...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张家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长江沿线港口岸电建设与服务标准和规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待闸船舶和坝区岸电的基本情况
三峡工程建成运用显著改善了长江上、中游航道条件,促进了长江航运的发展。近年来,三峡河段航运量持续高速增长,2011年过闸货运量已提前19年达到设计能力。受既有船闸通过能力等因素制约,船舶待闸时间不断延长,待闸船舶污染问题日益受到关注。2015年宜昌市供电部门在沙湾待闸锚地沿岸安装了20个接电柜共80个自助接电桩位并投入使用,但上述岸电设施利用率较低,原因主要是库区水位变化大,船舶距离接电桩远(电缆长度约需300米),接电不方便,且存在一定安全风险。
二、关于三峡坝区岸电解决方案
我部高度重视坝区岸电设施建设,2017年以来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原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能源局多次就坝区岸电建设和使用问题开展专题调研。近期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协调,拟研究设立三峡岸电发展实验区,由国家电网公司牵头,我部和三峡集团、国家能源局、湖北省人民政府积极配合,研究制定坝区岸电的建设运营及维护方案并推进实施。
三、关于统一标准规范
目前岸电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可满足行业需要。2012年以来我部制定发布了《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港口船舶岸基供电系统技术条件》等行业标准,为适应新的需求,正在制修订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检测技术规范和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等技术性法规。国家能源局于2017年批复成立了能源行业岸电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NET/TC32),组织开展岸电领域标准化工作。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了《高压岸电连接系统(HVSC系统)用插头、插座和船用耦合器》《靠港船舶岸电系统技术条件》等系列国家标准,我部组织编制的《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已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年内发布。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化岸电领域标准化工作,加快完善岸电标准体系,为岸电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提供有力支撑。
四、关于优化布局、完善电力增容、统一岸电结算等2017年我部与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签署了三方协议,在规划衔接、安全规范、完善机制、加大支持、优化服务和开展试点等方面加大合作。其中关于电力接入和增容问题,国家电网公司将开辟“绿色通道”,并落实红线外供配电设施投资;在规划衔接方面,要求各地统筹电力和港口规划,合理安排电网建设,科学衔接岸电布局方案;在岸电结算和服务平台方面,发挥国家电网公司“互联网+”营销服务优势,优化服务方式,并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运营服务创新,还明确积极推动岸电服务互联互通,在京杭运河、长江沿线和长三角水网地区率先实现统一结算。
五、关于推动出台优惠政策
2016年财政部会同我部出台了中央财政支持政策,对2016—2018年的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改造进行奖励,将对245个项目奖励7.4亿元。2017年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出台了一系列减征政策,已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相关岸电成本。下一步,财政部会同我部将研究继续支持港口岸电设施建设的政策;我部将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研究电价扶持政策,允许码头等岸电设施经营企业向船舶收取电费。
按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岸电服务属于企业之间的市场经营行为,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下一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原则,我们将积极支持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岸电设施,推动将相关投资成本纳入公共电网输配电成本;在岸电市场培育期,鼓励港口在地方政府政策支持下对船舶实施服务费优惠措施。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电话:010-65293780。


交通运输部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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