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文号:交办安监〔2014〕193号

文号

交办安监〔2014〕193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0/2014-00433

公开日期

2014年09月18日

主题词

公路桥梁;隧道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

机构分类

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主题分类

安全监管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6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66号)部署,牢固树立红线底线意识,下大力气解决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集中整治活动取得实效,现就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打非治违整治重点
(一)严禁公路工程建设无资质施工,整治转包、违规分包和以包代管行为。
(二)严禁工程项目参建人员无资质上岗,整治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无相应证书上岗。
(三)严禁施工作业人员冒险作业,整治一线作业人员无安全防护用品,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进场作业。
(四)严禁机械设备带病作业,整治施工单位自有或租赁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非标专用设备未经联合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二、桥梁工程整治重点
(一)桥梁围堰等大型临时结构施工必须进行专项设计,履行设计计算校核和审批手续,严禁随意调整专项设计方案。
(二)高空作业必须规范设置人员上下爬梯或电梯及临边防护设施,严禁违规使用起重机械运载人员。
(三)支架、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验算和专项验收,严禁未处理地基基础或未预压施工。
(四)使用挂篮、移动模架、滑模、爬模等大型非标专用设备必须全面检查及试运行,严禁限位装置不全或无效使用。
三、隧道工程整治重点
(一)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和施工工序。
(二)严格规范开挖和衬砌施工,必须按照设计施做锚杆、拱架、仰拱及初喷等工序并留有影像资料,严禁不设、少设锚杆或拱架,及开挖面与仰拱、二衬安全距离过长。
(三)严格做好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必须及时掌握围岩变形和收敛情况,出现异常情况立即撤出人员,严禁降低监控量测频率及编造超前预报报告。
(四)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必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领退及双签制度,严禁民用爆炸物品混装运输,严禁隧道内储存炸药或雷管。
(五)严格落实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开挖面至二次衬砌之间必须设置救生通道及应急包,应设置门禁系统和作业面监控系统,严禁无逃生通道施工作业。
(六)严格执行主要负责人带班和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值班制度,Ⅴ级及以上围岩施工时,施工技术负责人必须到场管理,严禁冒险作业。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一是施工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规范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管理及劳务管理,项目负责人将负有质量安全职责的人员对应到具体路段和结构物并对职责范围内的质量安全具体负责。二是监理单位要加强桥梁和隧道工程关键工序质量检测验收。三是勘察设计单位要强化动态设计和服务质量,把工程安全作为设计工作的重要因素。四是建设单位要严格合同管理,落实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关键工序质量检测验收程序管理,确保桥梁和隧道工程质量安全管控到位。
(二)严格执法追责。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执法并追究责任。一是严厉打击转包、非法分包和质量安全失信等行为,强化质量安全源头管理。二是加大施工中以包代管、偷工减料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规范市场秩序。三是一经发现施工现场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立即停工整改。同时,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隐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和人员信用评价。
(三)严格隐蔽工程管理。建设单位要建立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留存制度。监理单位对桥梁隧道等隐蔽工程验收实施现场与隐蔽工程照片同步验收,确保施工过程可溯、可查。施工单位要对隐蔽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照片及视频的采集,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和建设、监理单位提供。
(四)严格监督考核。各地要明确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专项整治工作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专项整治问题和隐患清单及整改落实情况台账,加强专项整治工作跟踪督办,严格绩效目标考核,对不履职、失职、渎职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追责和问责。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2014年9月12日



 


抄送:各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国交通建设集团,部内有关司局,部办公厅文秘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4年9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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