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文号:交安委〔2015〕10号

文号

交安委〔2015〕10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0/2015-00534

公开日期

2015年08月21日

主题词

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专项整治

机构分类

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主题分类

安全监管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远、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设、中外运长航集团,部属各单位: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工作部署,部决定自8月底至12月底,在交通运输行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要求,查找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整治交通运输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保持高压态势,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堵塞安全工作漏洞,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按照中央领导和国务院安委会部署的要求,结合行业实际,突出公路基础设施安全、道路水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港口危险品存储和作业、公路水运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渡口渡船、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内容有:
    1.《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2.《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等国发文件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部发文件的落实情况;
    3.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规模经营,以及运输、经营、管理的相关台账记录等);
    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督办情况;
    5.从业人员岗位持证、培训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需要持证的岗位人员持证情况,尤其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以及从事水路危险品运输的船员、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检查员持证情况;
    6.应急能力建设、应急预案的操作流程和应急措施的针对性、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后评估以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情况;
    7.“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情况,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工作情况,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安装及使用情况;
    8.新建、改建、扩建的港口危险品罐区(储罐)、库(堆)场、危险品码头和输送管线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
    9.汛期和台风期间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活动和 “十一”黄金周等重点时段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二)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行动。
    1.道路运输:企业无经营许可证、车辆无运输证、从业人员无资格证从事运输的;车辆非法改装、非法更改车辆安全设施设备、车辆安全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从事运输的;班线客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擅自关闭、遮挡车辆安全监控设备的。
    2.水路运输:“三无”船舶非法违规从事运输或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运输的;渔船、农用船非法载客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运输船舶超限超载、不适航、大船小证的;通航水域航道内非法采砂的;砂石船舶超载的;船舶技术状况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船员不适任及不满足最低配员要求的;内河船舶超航区、超《水路运输许可证》运输经营范围的。
    3.港口码头仓储:企业无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超经营许可范围从事港口作业的;特定岗位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从事港口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化品罐区和油气管线项目未经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未进行备案的;对于特种设备、强检设备未进行及时有效的维护检测的。
    4.工程建设: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违规施工的;未取得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未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特殊工种人员等未取得上岗证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项目参建单位无相应资质证件、证件不全或过期、超资质范围承揽业务的;企业出借或变相出借资质的。
    5.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危险货物以及驾驶员、押运员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不按相关规定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非法违规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和装卸作业的。水路运输超经营许可范围、超规模从事危险品运输、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瞒报谎报运输和洗舱水违法排放的;集装箱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的;非法违规开展危险品运输生产安评、检验、验收的;非法违规进行危险品运输、堆存和装卸作业的。
    6.其他方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未按照指定位置停放的;非法违规破坏、占用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或停业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含ISM、NSM、DOC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以及重点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打非治违”与安全生产大检查、“道路运输平安年”、内河船舶违规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沿海小型货运船舶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长江干线客运专项整治、琼州海峡客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中韩客货班轮运输专项整治、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突出问题治理、港口安全设施专项整治等行动紧密结合,将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纳入“打非治违”重点内容,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彻底整治。
    三、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作为当前安全生产核心工作,精心部署,认真抓实抓好。
    (一)强化组织领导。部安委会统筹安排部署专项行动,部安委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跟踪督导。各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并于9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部安委办。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健全明晰层级责任链条,明确工作内容、措施和要求,严禁走形式、走过场,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深入开展。
    (三)强化协调联动。各部门、各单位要主动加强与公安、农业、水利、安监等部门的紧密协作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执法机制,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强化跟踪督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大对专项行动的跟踪督导力度,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规企业,及时发现并整治一批安全生产隐患,对工作存在问题单位和存在的重大隐患一律公开曝光。
    (五)强化宣传报道。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大对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选择一批典型非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强化警示和教育。同时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举报箱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有关反映问题。
    (六)强化信息报送。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跟踪掌握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包括采取措施、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认真梳理并及时提供有关工作信息,包括经验做法、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等,并于每月3日之前将上月度工作落实情况报部安委办。专项行动结束后,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并于2016年1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部安委办。
    上述内容请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请各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并于8月底前将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部安委办。联系电话:010-65293467/93474,传真:010-65293796,邮箱:awb@mot.gov.cn

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
2015年8月21日

(抄送:国务院安委办,部内各司局,交通报社、水运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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