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文号:交办安监〔2016〕193号

文号

交办安监〔2016〕193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0/2017-01545

公开日期

2017年01月16日

主题词

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

机构分类

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主题分类

精神文明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2016〕216号)有关要求,推进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部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重点培育一批示范创建项目,通过示范引领、稳步推进,总结推广创建经验,建立健全创建机制和评价体系,引导全行业扎实推进品质工程建设,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全面提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二、时间和范围
  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从2017年1月开始,至2019年12月结束,为期三年。凡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在建或拟开工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均可参加示范创建工作,不局限于工程的建设规模或等级。
  三、主要任务与工作计划
  (一)启动创建阶段(2017年)。
  工作重点:确定省级示范创建项目,明确示范创建工作目标,组织开展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体系研究,探索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机制。
  1.制定示范创建实施方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全面安排部署示范创建工作,坚持统筹谋划和因地制宜,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并重,制定本地区示范创建实施方案。
  2.确定省级示范创建项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重点选择积极践行品质工程理念、具有地方或工程特点、可借鉴意义的1—3个公路水运工程在建或拟开工项目作为省级示范创建项目。鼓励从项目设计开始将品质工程作为建设目标,鼓励有特色的中小型项目实施示范创建工作。
  3.明确重点突破方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级示范创建项目的技术指导与咨询。示范创建项目应坚持从实际需求出发,结合自身优势和功能属性,围绕品质工程内涵和主要措施,既可以在多个方面开展示范创建工作,也可以在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港口、船闸和航道等工程上实施重点专项攻坚,切忌盲目求高求全和不计成本的高投入,力求率先突破,取得实效。
  4.探索建立示范创建工作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示范创建项目评价与激励机制,完善相关鼓励政策,并在本单位网站开辟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专栏,营造良好示范创建氛围。
  5.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2017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示范创建实施方案和省级示范创建项目名单报部,设立品质工程示范创建专栏并开展宣传工作。
  6.交通运输部在各省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全国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体系研究。
  (二)深化创建阶段(2018年)。
  工作重点:进一步完善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示范创建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
  1.加强制度建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托示范创建项目,开展本地区品质工程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研究,建立健全以品质工程为导向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2.加强技术创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托示范创建项目,着力在BIM技术应用,关键部位、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大型设备作业等智能监控系统,隐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工艺工法创新等方面取得实质进展。
  3.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2018年11月底前将省级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年度开展情况报部。
  4.交通运输部将组织对部分省级示范创建项目开展调研和指导,适时组织区域性经验交流活动;建立全国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体系,出台相关评价标准和评价制度。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9年)。
  工作重点:总结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凝练管理经验和技术成果,表扬先进典型,宣传创建成效。
  1.总结凝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示范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组织经验交流,注重理念、管理和技术等的总结和提升,凝练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成果,形成示范创建工作总结,提出打造品质工程长效机制的意见建议,于2019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示范创建工作总结报部。
  2.宣传推广。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和典型经验的广泛宣传,对成效显著的省级示范创建项目、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践行工匠精神的个人予以奖励,并积极宣传推广。
  3.交通运输部在各省示范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相关管理制度;对具有代表性的示范创建项目、先进单位和相关省份进行表扬;适时组织全国经验交流会。
  四、部级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项目推荐
  为充分发挥省级示范创建项目的引领作用,推广典型经验,树立行业标杆,形成全行业创建氛围,部将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荐的省级示范创建项目中,择优确定一批部级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项目。
  (一)基本条件。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完善,属于省级示范创建项目。工程建设符合品质工程建设理念,示范创建工作目标和重点方向明确,保障措施精准有力;工程建设已取得管理或技术上的突破,形成了可推广的经验。
  (二)时间与程序。
  1.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省级示范创建项目的工程进展和示范创建工作成果的成熟程度,于2018年3月底或2019年3月底前,适时向部推荐部级示范创建项目。各地推荐部级示范创建项目总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
  2.交通运输部将组织专家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荐的部级示范创建项目开展跟踪指导。部将适时成立品质工程评价委员会,根据品质工程评价标准对推荐项目进行综合评价,从中择优评定为部级示范创建项目,适时予以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成立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认真部署,根据本地示范创建实施方案,重点抓好落实。对示范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推动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加强指导,联动管理。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示范创建项目的评估指导,开展阶段性检查,适时组织项目观摩交流;建立和完善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与建设市场联动管理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鼓励,确保示范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三)联合攻关,推动创新。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重点关键技术的联合攻关,从完善工程管理、提升工程品质出发,积极推动设计施工与科研联动、协同创新,努力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与共享,切实提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与技术水平。
  (四)加大宣传,交流共享。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对示范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及典型经验进行广泛宣传,用示范创建过程中的鲜活事例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营造有利于示范创建工作的舆论氛围。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北京市路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公路、道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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