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元旦、春节及春运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文号:交安委明电〔2010〕8号

文号

交安委明电〔2010〕8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0/2010-00703

公开日期

2010年12月27日

主题词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春运;监管;船舶;国务...

机构分类

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主题分类

安全监管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部明电或部办公厅明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部属各单位:
  2011年元旦、春节(以下简称“两节”)将至,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及近期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切实抓好“两节”及春运期间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全责任落实
  2011年作为“十二五”开局之年,“两节”及春运期间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尤为重要。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两节”及春运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提早准备、周密部署、细致安排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针对“两节”和春运期间学生流、务工流、探亲流的特点,全面落实和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并督促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一把手”要进一步加大组织指挥、督促检查的力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层层落实,将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到每一天、每个环节。
  二、加强预防预控,做好雨雪降温天气应对工作根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冬季我国气温总趋势较常年同期偏低,冷暖变化幅度较大,有可能出现区域性低温和阶段性强降温过程。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应急办《关于做好雪灾和强降温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和部《关于交通运输系统做好雪灾和强降温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强与气象、海洋等部门沟通协调,提前发布道路水路通行情况和预警信息;加强安全监管与应急救助设施设备的保养与维护;加强对道路和通航水域的巡查,为公众出行和船舶航行提供安全保障;做好北方港口航道防冰、破冰准备工作,保障航道畅通,确保港口生产安全和重点物资运输;加强冰冻雨雪天气道路的疏导和抢通保通工作,做好滞留旅客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物资的运输;提前部署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积极应对灾害性天气给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施工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加大专项检查力度,抓好源头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严格把好“两节”及春运期间从事交通运输的企业、运输工具和人员的准入关,要强化对营运车辆驾驶员、运输船舶船员、危险品运输作业人员、交通运输工程建筑施工人员等从业资格的检查,强化对长途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和“四客一危”船舶技术状况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上岗,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两节”及春运期间的运输生产。要督促企业开展拉网式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督查发现有严重问题的企业,要进行切实而不敷衍的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限期整改、跟踪落实。
  四、突出重点,强化安全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具有安全监管职能的单位要强化对交通运输各环节的安全监管,确保安全监管不缺位、没有漏洞。要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切实做到“五加强”:一是加强道路长途旅客运输的安全监管,强化客运站的安全督查,特别是加强对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非法违法现象的打击力度,确保“三关一监督”真正落到实处;二是加强水路旅客运输的安全监管,强化对渡船渡口和渤海湾、琼州海峡、舟山群岛、长江沿线等地区客滚运输的安全管理;三是加强对危险品运输车船、码头和接卸作业环节的安全监管,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加强对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各环节的安全监管,确保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稳定;四是加强对节日期间交通运输建设施工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重点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爆炸、起重伤害、冒顶、触电等事故发生;五是加强客滚船、旅游船、在建施工项目、办公场所和客运站场的消防管理,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精神。
  五、加强值守,及时报送信息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两节”及春运期间的假期值班和应急值守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交通运输各部门要保持救助应急车辆、船舶、飞机处于良好状态,靠前安排待命值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和事故险情,要依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决不允许出现谎报、瞒报、漏报、迟报现象。如发生此类现象,将严肃追究责任。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安委办,部领导,四总师,部内各单位,交通报社,水运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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