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交通运输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经2010年部安全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分工方案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交通运输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督促企业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三超”行为。(安全监管总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涉及我部工作由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2.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安全监管总局、商务部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监督司牵头,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二)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3.督促企业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4.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监督司牵头,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三)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5.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经过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人事劳动司、安全监督司牵头,各业务司局和评价中心分工负责)
(四)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6.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督促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各业务司局分工负责,安全监督司配合)
二、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7.督促企业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安全监管总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涉及我部工作由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8.督促落实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交通运输部牵头,部内由道路运输司牵头,安全监督司、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配合)
9.督促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自动识别系统。(农业部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海事局牵头,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搜救中心配合)
10.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各有关司局和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分工负责)
(三)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11.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十二五”期间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科技部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科技司牵头,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三、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12.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并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监督司牵头,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13.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综合规划司、人事劳动司牵头,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1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安全监管总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监督司牵头,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15.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三)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16.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督促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做到“三同时”的,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综合规划司、公路局、水运局分工负责,质监总站配合)
17.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公路局、水运局、质监总站负责,有关司局配合)
四、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18.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推进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综合规划司、安全监督司牵头,有关司局配合)
19.推进公路交通、水上搜救、船舶溢油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公安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民航局、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涉及我部工作由综合规划司、安全监督司牵头,公路局、水运局、道路运输司、搜救中心、公安局、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配合)
20.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21.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监督司牵头,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三)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22.督促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并实现与当地政府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监督司牵头,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五、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一)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23.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科技司牵头,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24.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有关司局分工负责,安全监督司、监察局配合)
25.对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三)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26.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中央编办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27.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六、加强政策引导
(一)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28.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科技司牵头,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二)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29.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财政部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财务司、安全监督司牵头,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30.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财政部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财务司、道路运输司负责)
31.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交通运输部、农业部牵头,部内财务司、搜救中心负责)
32.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人事劳动司牵头,有关司局配合)
七、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33.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监督司、综合规划司牵头,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34.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监督司牵头,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35.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监督司牵头,有关司局分工负责)
八、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
36.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对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监督司、监察局牵头,有关业务司局配合)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37.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以上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监督司、监察局牵头,有关业务司局配合)
(三)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38.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监督司、监察局牵头,有关业务司局配合)
(四)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39.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监督司牵头,监察局及有关业务司局配合)
40.及时公告已结案的事故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涉及我部工作由安全监督司、监察局、海事局分工负责)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安委办,国资委,部领导,四总司,部内各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