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开展2019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文号:交安委〔2019〕7号

文号

交安委〔2019〕7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0/2019-01936

公开日期

2019年05月20日

主题词

安全生产月

机构分类

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主题分类

安全监管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远洋海运、招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部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9〕10号)部署,我部定于2019年6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交通运输系统大力开展“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主题活动,强化责任落实,普及安全法制,传播安全知识,增强应急意识,精准施策,有效防范化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认真开展主题宣讲。一是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讲堂”,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二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通过开展交通运输安全发展研讨、走进企业进行交流等活动,交流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的经验做法,汇智聚力助推交通运输安全发展。三是交通运输企业主要领导要面向全体职工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知识技能,邀请专家学者开展专题讲座和安全诊断,精准指导企业管控风险、排除隐患,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扎实做好宣教指导。一是要组织开展“6·16”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采取设置咨询展台、举办展览展示、发放宣传品、开展有奖竞猜、安全场馆体验等多种形式,组织现场宣传、咨询服务、体验交流、在线访谈、网络公开课、网上展厅等活动,广泛传播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知识。二是要加强事故警示教育,选择公路水路行业典型事故案例,制作警示教育片,通过组织观看和专题研讨等形式,深入开展一次警示教育宣讲,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三是各单位要在新闻媒体开设安全科普专栏,在公交车、地铁、车船站场等公共场所的电子显示屏,持续滚动播放科普短视频、安全提示、公益广告。
  (三)深入推进专项活动。一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控的通知》,建立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细化梳理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建立清单,切实做好防范化解工作,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全面开展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落实。二是开展“平安交通”安全创新案例征集评选,总结、交流、共享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实践成果,创新安全生产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平安交通”引领下安全生产工作新路径。三是扎实开展2019年全国公路水路行业班组、船舶安全生产竞赛,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队伍作风和能力建设,鼓励全体员工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四是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辖区交通运输行业潜在的各类风险隐患,组织开展专项或综合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要突出演练的实战性和实效性,通过应急演练评估等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高预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操作性,强化应急救援协同联动机制,提升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三、活动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部安委会全面负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部安委办具体承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机构,制定活动方案,认真部署动员,精心组织实施,积极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跟踪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月”活动跟踪督导,切实把活动与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起来、与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结合起来、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结合起来,实时掌握活动工作动态,认真扎实开展各项活动。
  (三)强化信息报送。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部直属海事机构,行业央企要及时报送信息:5月31日前报送“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活动期间,重大活动可随时报送,并于7月5日前报送活动总结。
  部安委办联系人:陈风云,010-65293467;传真:010-65293796,邮箱:awb@mot.gov.cn。

交通运输部安委会
2019年5月17日

  抄送:国务院安委办,各直属海事局,各直属救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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