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晓慧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在建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安全监管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铁路局及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现答复如下:
一、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立法情况
国家在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立法方面,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多部法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同时还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及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这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确实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的问题,需要不断完善。
二、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管的主体及其监管制度情况
根据前述法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013年3月实行铁路政企分开之后,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原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管理国家铁路建设项目,承担国家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13〕21号)规定,国家铁路局在铁路工程监管方面的职责包括组织监督铁路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总体看,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国家铁路局对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管的主体及其职责是清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制定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铁路局制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细化了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制度。但要做到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执法无死角、无盲区,还需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建各方、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三、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建设工程全过程安全监管模式
在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中,国家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方式。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事前监管,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区铁路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内容、频次,采用现场检查、电子监控、与地方其他部门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事中监管,对发生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交通运输部以“平安工地”建设为重要载体和抓手,出台《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8〕43号)等制度,明确建设过程安全生产标准,加强过程监管和考核评价,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国家铁路局组织开展“三不问题质量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狠抓问题整改闭合。原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建设管理工作中,把施工安全作为考核建设单位、评价参建单位的重要指标,积极应用多种管理和信息化手段不断强化施工安全过程管控。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区铁路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在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安全运营中,对因建设期质量安全问题引发的事故,依法继续追究相关责任。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第32号)“理顺民航、铁路、电力等行业跨区域监管体制,明确行业监管、区域监管与地方监管职责”的要求,对跨区域的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建设工程如何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监管力量进行深入研究。
交通运输部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工程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并将信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国家铁路局将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交流,不断完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协同监管机制,发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和就近就便的监管作用,共同做好在建铁路尤其是高速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将持续强化安全生产第一的意识,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中向好。欢迎您继续提出改革的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010-65292702。
交通运输部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