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盘活中央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

文号:交办财审〔2015〕40号

文号

交办财审〔2015〕40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5/2015-00783

公开日期

2015年07月30日

主题词

中央部门;存量资金;财务审计司;

机构分类

财务审计司

主题分类

其他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文件

部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盘活中央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5〕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盘活存量资金是落实国务院部署,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中央“稳增长”政策作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增强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对结余、结转资金的确认原则,认真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含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船舶港务费和长江口航道维护收入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情况,分别填报《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情况统计表》(一般公共预算)和《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情况统计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格式详见《通知》附件1,于3月6日下班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表格和电子数据报部财务审计司。此外,由于涉及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转换,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等单位还需同时填报《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政府性基金2014年结转结余统计表》(附后)。
  三、根据《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2015年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交财审函〔2015〕80号)要求,各单位要定期报告存量资金执行情况,按季度填报《2015年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X季度执行情况统计表》(分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格式详见《通知》附件2-5,并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表格和电子数据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部财务审计司。
  四、一般公共预算的《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情况统计表》和《2015年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X季度执行情况统计表》需使用“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系统”软件报送,请在http://xxzx.mof.gov.cn“下载园地”中下载相关软件升级补丁。政府性基金预算上述统计表和《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政府性基金2014年结转结余统计表》需用EXCEL表格报送。
  五、各单位对已清理确认为结余的资金,除已在2015年部门二上预算中安排动用的外,不得继续使用,待财政部审核后按要求及时做好结余资金上缴工作。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程序重新申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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