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厅财字[2009]280号
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自2006年以来财政部陆续出台了若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切实落实财政部的各项规定,我部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正在组织制定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该办法拟在广泛征求各事业单位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下发执行。
在我部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颁发之前,为使各有关单位做好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私设“小金库”和擅自发放津贴补贴等违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范围
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二、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一)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中央国库。
(二)各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三、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管理
(一)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部属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四、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缴款帐户开设和缴款方式
(一)部海事局、救捞局、长航局和船级社负责按规定开设本系统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各部属系统单位本级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于收入取得后2个工作日内分别缴入各自专户。尚未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在取得上述收入后,按照银行帐户管理规定,到部财务司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除部海事局、救捞局、长航局和船级社四个系统单位外,其他部属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于收入取得后2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部为我部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户名:交通运输部;
开户行:建行北京东四支行;
账号:11001007400058224611。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函告部财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