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2020年度中央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10号)要求,做好部属单位和部本级(以下统称各单位)2020年度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编报工作
编制部门财务报告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各单位摸清“家底”、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各单位强化资产负债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对防范财政风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财务部门要做好编报的组织协调,安排专人负责部门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上报工作。
二、扎实做好数据衔接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交通运输财务审计信息管理系统集中核算子系统有关功能,自动生成部门财务报告相关报表。各核算系统对接单位要确保交通运输财务审计信息管理系统集中核算子系统与单位使用核算系统数据的一致性,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夯实部门财务报告编制的数据基础。
三、按时完成编制报送
各单位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2020年部门财务报告正式文件和电子数据报部(财务审计司)。要认真总结编制做法和经验,撰写编制工作总结,具体包括编制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等内容,随部门财务报告一并报送。
部将于5月中旬组织2020年度部门财务报告集中线上审核,请各单位做好准备。具体财务报告管理系统使用事宜待财政部明确后另行通知。
各单位在组织编报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审计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5292909。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