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十一五”第二批全国重点推广营运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选工作的通知

文号:厅体法字〔2008〕79号

文号

厅体法字〔2008〕79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3/2008-00624

公开日期

2008年07月31日

主题词

推选 节能 产品 通知

机构分类

法制司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交通行业有关企事业单位,部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引导交通运输企业使用先进的节能产品(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进一步提升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水平,经研究决定,部能源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十一五”第二批全国重点推广营运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选工作(推选办法见附件),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推选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十一五”第二批全国重点推广营运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选办法


  “十一五”第二批全国重点推广营运车船节能产品(技术) 推选和目录公布程序是:由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拥有单位自愿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或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交通能源管理委员会进行申报材料初审、抽样、推荐;部指定的监测机构按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抽样检测;部能源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推荐的产品(技术)申报资料及检测结果进行审查评定,对通过审查的产品(技术)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示后,公布符合推广条件的营运车船节能产品(技术)目录并颁发“营运车船节能产品(技术)公布证书”,向交通运输行业推广。


  一、申报产品(技术)条件
  (一)经检测或用户使用证明确有较好的节能效果,或已获国家专利的车船节能产品(技术)。
  1、申报单位对所申报产品(技术)有合法的知识产权;
  2、申报的产品(技术),其生产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并有相应的生产、销售服务质量保证体系且有效运行,能确保产品(技术)的生产一致性;
  3、产品(技术)在投入使用后,用户有明显的节能效果,并具有合理的投资回收年限。
  (二)在国内经销的国外产品,申报单位应拥有产品(技术)的生产单位的合法、有效委托授权,产品经检测有明显的节能效果,具有合理的投资回收年限及相应的销售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三)已获得“汽车船舶节能产品(技术)公布证书”的产品(技术),其“公布证书”已到期,但产品(技术)仍有明显节能效果的。


  二、申报材料
  (一)“十一五”第二批全国重点推广营运车船节能产品(技术)公布申报表(见附表一,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国内产品(技术)的有关证书(鉴定或验收证书、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和相应的说明材料等一份。进口的国外产品的产品技术说明材料、进口质量检验标准、近期进口产品商检报告等一份;
  (三)用户(不少于3家)使用报告和可靠性试验报告一份;
  (四)产品(技术)标准及说明书一份;
  (五)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售后服务措施一份;
  (六)产品(技术)生产、用户应用经济性分析一份。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请登录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网页(www.rioh.cn/zx)下载或直接向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索取《申报表》,按规定格式填写,并按程序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送交所在省(市、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或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交通能源管理委员会。
  (二)所在省(市、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或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交通能源管理委员会对申报资料齐全有效的产品(技术),签署推荐意见并将材料报部能源管理办公室。
  (三)所在省(市、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或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交通能源管理委员会对同意推荐的产品(技术),负责从申报单位的申报产品(技术)中抽取2-3个(份)样品(样本容量不少于试验样品数的20倍),封样后由申请单位送部能源管理办公室指定的监测机构(附表二)进行节能效果检测。
  (四)上述监测机构按照交通行业标准JT/T306-2007《汽车节油产品使用技术条件》对汽车节能产品(技术)进行检测;按照《船舶柴油机用节能产品节能效果的评定试验方法》(体能字(91)115号)对船舶节能产品(技术)进行检测。将检测报告(一份)报部能源管理办公室。


  四、评审、公示与公布
  (一)部能源管理办公室委托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签署初审意见。
  (二)部能源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申报单位所提交的申报材料、指定监测机构提供的“检验报告”,对产品技术水平、节能效果、产品可靠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经济分析等进行评审。
  (三)经专家评审符合申报条件的节能产品(技术),在交通运输部网站(http://www.moc.gov.cn)向社会公示。
  (四)对公示中有不同意见的节能产品(技术),经核实确未达到相关条件的,取消其推选资格;经核实符合相关条件的和公示中无异议的节能产品(技术)颁发“营运车船节能产品(技术)公布证书”,并公布营运车船节能产品(技术)目录,向交通运输行业推广。
  五、时间安排
  (一)申报:截至2008年12月31日。
  (二)申报产品(技术)的样品检测:截至2009年4月15日。
  (三)专家评审、论证:2009年4月底前。
  (四)交通运输部网站公示:2009年5月底前。
  (五)公布推选目录及颁发证书:2009年6月。

 

主题词:推选 节能 产品 通知



 

 抄送:中交企协交通能源管理委员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武汉水运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重庆监测站、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云南(高原)监测站。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08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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