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交通运输部部属各单位: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广泛开展“学先进、树新风、创一流”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励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奋发向上、开拓进取,更好地履行交通运输部门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推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决定,授予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等200个单位“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宫美贤等176名同志“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刘春喜等324名同志“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被授予“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劳动模范”和“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开拓创新,再创佳绩。
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榜样,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勇于创新,开拓进取,为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 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2. 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劳动模范名单
3. 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章) 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公务员 交通运输 表彰 决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09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