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货员证书规则(已废止)

文号:〔83〕交海字1072号

文号

〔83〕交海字1072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3/2015-00080

公开日期

2015年01月05日

主题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货员;证书;规则

机构分类

法制司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船舶理货是一项公证性工作,外贸船舶的理货单证在国际索赔上具有法律证明作用。因此,理货人员必须具有必备的理货专业知识和相当的政治条件,能够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供信得过的理货服务。
  为了保证理货人员的条件,使理货人员具有合法身份,加强理货单证在国际上的法律效力,特制订本规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货员证书(简称理货员证书)的管理权限:
  理货员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及其授权单位统一发放和管理。
  二、理货员证书的作用:
  理货员证书是理货人员从事理货工作的法律证明和资格证明。理货人员须取得理货员证书后,才准许从事船舶理货工作。
  三、理货员证书的适用范围:
  理货员证书只发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四、取得理货员证书应具备的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取得理货员证书:
  1.大学、中等专业学校理货专业毕业;
  2.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毕业生的文化程序,经三个月的理货业务培训和三个月的船舶理货工作实习,并经考试及格;
  3.实行理货员证书以前的在职船舶理货人员,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毕业生的文化程度,经考试及格;
  4.实行理货员证书以前的在职理货人员,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毕业生的文化程度,从事船舶理货工作满五年,经考试及格。
  五、理货员证书的撤销: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撤销理货员证书:
  1.工作中有意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或提供虚假的理货单证;
  2.受到国家的法律制裁;
  3.利用不正当的手段取得理货员证书;
  4.脱离船舶理货工作或不能胜任船舶理货工作。
  六、使用理货员证书的注意事项:
  1.维护理货员证书的严肃性,珍惜理货员证书的荣誉,爱护理货员证书。
  2.工作中携带理货员证书。妥善保管,不得转让、转借或涂改。
  3.遗失理货员证书,即登报声明作废,并由所在单位重新申请补发理货员证书,在补发之前,不得从事船舶理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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