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港航企业防静电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预防因人体静电危害引起的燃烧爆炸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根据国家、交通部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港航企业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港航企业各类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现场人员防静电安全管理。
各类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包括:
(一)油船(化工品船、液化气船)的舱甲板(舱口、量油口、观察孔、透气口)、输油管和货油舱、货油泵舱、污油水舱、压载舱等。
(二)油码头(化工品码头、液化气码头)的生产区域,包括码头前沿、输送管道、泵站、汽车(火车)装卸站、油罐车和储罐区等。
(三)散粮筒仓。
(四)危险品(化工品)库、场、站、燃料供应船和加油站。
(五)其他需防静电危害的作业场所。
第三条 进入规定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人员(包括现场作业、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和临时参观的人员等),必须穿着防静电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静电工作服、鞋、帽、手套等系列用品。
第四条 各单位配备的防静电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符合JT2017—90、GB12014—89、GB4385—84的有关技术要求。
第五条 防静电工作服的使用要求:
(一)穿用前,应对防静电服的外观进行检查,在确认无破损和无影响防静电性能的情况后,方可使用。
(二)穿用防静电工作服必须上、下装同时穿着,必须与防静电工作鞋配套使用。
(三)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穿脱。
(四)禁止在防静电工作服上附加或佩戴任何金属物件。
(五)严禁在高电压和强磁场区域使用。
(六)洗涤时应使用中性或弱碱性洗涤剂,禁止使用硬板刷洗刷。
第六条 防静电工作鞋的使用要求:
(一)穿用防静电胶底鞋时,所处地面的电阻应不大于1.0X108Ω。
(二)在穿用过程中,鞋的底部不得沾有绝缘性的杂质。
(三)在穿用过程中,应避免同时穿着绝缘性强或毛制的厚袜子以及绝缘性鞋垫等。
(四)对于维护动力设备或处理高压电气设备、有触电危险的工作人员,禁止穿用防静电工作鞋。
第七条 在油舱检尺和油舱、油罐维修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手工作业必须戴防静电手套。
第八条 企业必须实行防静电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套使用管理,按生产现场色彩管理要求,为作业人员配发安全色(橙色)防静电服,并根据生产实际,推广使用连体防静电工作服。
第九条 各单位对防静电个人防护用品实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劳动保护部门应对防静电面料的选择、服装用品的质量严格把关。必须选购由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购买时要查验和确认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必需标明生产日期。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产品质量要求,选择防静电性能、耐用性和服用性好的产品,严禁选用纯化纤、涤纶或纯棉工作服替代防静电工作服。
第十一条 防静电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保管:
(一)防静电服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具体发放标准由各企业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二)根据不同地区,可以春秋装或夏装相互交替发放。
(三)正常发放应以旧换新,超过规定期限的,禁止使用。
(四)发放时应查看服装的强度和外观质量。
(五)用品库房保管应处于在空气干燥、常温条件下。保管期两年以上的,应在抽检合格后再予发放。
(六)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用品外观质量及保管条件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各单位,尤其是防静电个人防护用品使用量大的企业,必须加强用品的跟踪管理,建章立制,做好用品质量的抽样检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各单位使用的防静电工作服应配有交通部规定的防静电标志(见附件)。
第十四条 各单位劳动保护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防静电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做好工作。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而导致生产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必须按“三不放过”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