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部组织对部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2年1月31日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决定取消规章中的行政强制措施4项(见附件1)。
二、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23件(见附件2)。
三、决定修改规范性文件10件(见附件3)。
上述决定取消的行政强制措施,部将尽快启动相关规章中相应条款的修订工作。上述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请各有关单位做好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研究修订后重新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