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和废止《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0号)(已废止)

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0号

文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0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3/2016-00155

公开日期

2016年05月19日

主题词

修改;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

机构分类

法制司

主题分类

部颁规章

行业分类

民航工程建设及航空运输业

公文类型

其他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和废止〈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4月2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和废止《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交通运输部决定修改《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民航总局令第52号),废止《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26号)。
  一、对《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六条(一)修改为“(一)目的国际民航公约其他缔约国颁发的现行执照的持有人,可按本条向民航地区管理机构申请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或认可证书,以便取得担任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权利。”
  二、对《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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