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203号(工交邮电类386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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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9713O03/2016-00186

公开日期

2016年06月21日

主题词

机构分类

法制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九三学社中央:
    《关于尽快完善我国海上法律法规体系的提案》(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4203号)收悉,感谢九三学社中央对海上立法的关注与思考。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从立法角度看,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涉海法律法规体系,立法领域涵盖海上交通安全、海上运输、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权益维护等方面,为我国各项涉海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法制保障。但从涉海法律体系的结构看,正如提案所述,部分领域存在立法空白,部分法律亟待修订,《航运法》长期缺位,《海上交通安全法》条文过于陈旧。提案关于《航运法》立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商法》修订的建议,符合我国海上法规体系的实际。 
        一、关于《航运法》制定
        目前,我国水路运输行业管理主要依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际海运条例》以及相关部门规章。制定《航运法》,全面规定我国航运业发展目标、航运政策、航运管理体制及各种航运市场法律制度,不仅是完善我国海上法律法规体系的需要,也有助于我国建立一支满足国家经济贸易、社会发展和安全需要的商船队伍,有利于建立公正、经济、高效的航运管理体系,更好维护航运市场秩序,保障航运业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国从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转变。我部于1996年就开始起草《航运法》,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组,2004年形成了《航运法(草案送审稿)》,后因故搁置,于2010年又重新启动了《航运法》立法工作。2013年我部立项开展了《航运法》立法重大问题及制度设计研究,我部水运局曾组织开展了14个专题对《航运法》基本制度进行研究。我部年度立法计划连续数年将《航运法》列入了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上工作为制定《航运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部将适时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将《航运法》列入国家立法计划的建议。
        二、关于完善法规体系
        《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改革开放初期颁布,还未进行修订的仅有的几部法律之一,该法已严重不适应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亟需修订。我部曾于2004年12月向国务院报送了《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送审稿),又于2014年4月重新报送,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进行审核修改。2013年、2014年、2015年《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连续列入了国务院立法计划预备项目,2016年列入了国务院立法计划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修订工作迈出了关键一步。从目前的修改稿看,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将包括总则、船舶和海上设施、船员、海上交通条件和航行保障、航行、停泊、作业、海上运输安全特别规定、海上搜寻救助、海上交通事故调查、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但将该法内容分设为若干部法律的建议还需商榷研究,一方面这将占用大量立法资源,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将部分内容规定在《船舶航行条例》《海事执法程序条例》等行政法规中,降低了有关内容的法律位阶,不利于海上交通安全的维护。关于《海商法》的修订,我部曾多次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订专题研究工作,将根据研究成果,适时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修法建议。 
        三、关于建立海上立法长效机制
     我部向来重视部门在海上立法工作机制方面的建设。一方面,通过积极参加国际海事组织的会议、参与有关国际海事公约的制定、修订,反映我国海上立法的诉求,及时了解国际立法动态和趋势,并通过各种方式促进国际公约的国内转化;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完善专家咨询、法律顾问、委托研究等立法工作机制,有效发挥部属科研单位学术优势,充分发挥外脑作用,为海上立法提供理论支撑与指导,开展海上立法工作国际交流。今后,我部将进一步完善海上立法工作长效机制,更广泛地听取和吸收有关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再次感谢您对海上立法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联系单位:交通运输部法制司 电话:010-65292601

    附件: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交通运输部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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