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适用主体如何界定的请示》(晋交政法发﹝2017﹞24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均适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7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内有关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