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环资委办公室:
现就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81号建议提出办理意见:
湖泊是江河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蓄洪储水的重要空间,在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涉湖管理部门,我部积极推进湖泊环境的保护工作,出台《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配合有关部门修订《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标准,加快推进营运船舶标准化工作,严格营运船舶能效和排放标准,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机制,加快建设污染物接收设施,加强船舶污染物监测体系建设,对保护湖泊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下一步,我部还将继续做好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湖泊港口船舶水污染防治,完善执法监管机制,实现对湖泊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
长期以来,部分地方出现非法采砂、超标排污、侵占水域等现象,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域空间减少、水质恶化等突出问题,湖泊功能严重退化。因此,我部赞同关于制定湖泊保护法的建议,应通过立法确立湖长制度法律地位,进一步完善湖泊管理体制机制,明确涉湖管理部门职责,实现涉湖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在制定湖泊保护法过程中,还需进一步深化立法研究,着重统筹好以下三方面的关系:
一是统筹好湖泊保护法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正在起草的长江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明确湖泊保护法的立法定位。
二是统筹好湖泊保护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探索推进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新思路,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不能把湖泊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割裂开来,更不能对立起来。
三是统筹好不同行政区域、部门的职责关系,加强湖泊保护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涉及多个地域、多个部门,需要在湖泊保护法中统筹好涉湖区域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分工,明确各自的职责定位。
联系人:杭飞,电话:010-65292601。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