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政策解读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3/2018-01411

公开日期

2018年11月09日

主题词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政策解读

机构分类

法制司

主题分类

规章解读

行业分类

民航工程建设及航空运输业

公文类型

其他

  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18年第25号令对《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将于2018年10月22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有关民航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规则》修订的背景和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就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环境,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包括要有序清理存量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2018年初,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2091号),民航局形成了涉及《规则》的清理意见,形成了修改决定,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2018年6月4日,经民航局局务会审议通过,提请交通运输部部务会审议。2018年10月8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10月22日公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文件要求,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规章,应当进行调整。本次修订,删除了《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中由民航局指定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并定期公布清单的规定,以有效促进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开展业务,实现公平竞争。具体如下: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由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或者培训机构实施。”。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从事与执照申请和执照注册相关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管理制度、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场地和教学设施、培训平台、教学计划和教材,以及开展民用航空电信人员相关专业知识或技能培训的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