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解读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3/2020-03132

公开日期

2020年03月06日

主题词

行政执法;制度;邮政管理;邮政业;执法监...

机构分类

法制司

主题分类

规章解读

行业分类

邮政业

公文类型

其他

  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20年第5号令发布了《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该规章的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是邮政业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对邮政业法治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邮政行政执法监督的规章制度有必要予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先后进行了修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有关规定应当作出调整以衔接上位法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需要相应修改完善执法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同时,邮政管理部门在执法监督工作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也需要上升为制度性规定。

  二、修订思路

  落实中央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决策部署,融入顶层制度建设的最新成果,按照国家关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适应新时代邮政业法治实践需要,合理定位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监督检查和指导改进并重,完善邮政管理部门内部关于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纠错机制。

  三、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取消了原有的“分章”结构,从56条精简至50条。主要修改内容:一是完善了邮政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职责,对邮政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内设执法机构的相关职责均作出规定。二是建立了一些新的制度,包括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制度、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制度、典型案例通报制度。三是优化了纠错机制,包括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撤销或者变更执法行为、确认执法行为违法、责令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执法行为、责令以书面形式补正或者更正执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批评、通报批评等方面的事项。此外,《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细化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有关事项,规范了执法案卷评议和执法监督调查程序,充实了邮政行政执法评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