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调整实施有关规章规定的公告

文号:交法规〔2020〕11号

文号

交法规〔2020〕11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3/2020-01566

公开日期

2020年09月18日

主题词

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

机构分类

法制司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

公文类型

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政策落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国函〔2020〕88号)要求,交通运输部决定,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五条第一、二、三款的有关规定,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企业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审批权限,由交通运输部下放至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完善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后实施。

  二、暂时调整实施《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六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允许由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船舶入级检验。在强化对引入外国船舶检验机构管理,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生产安全的前提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完善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后实施。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0年9月14日

  

  抄送: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