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决定》解读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3/2021-00087

公开日期

2021年09月10日

主题词

水上交通;交通事故;统计

机构分类

法制司

主题分类

规章解读

行业分类

水上旅客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水上搜寻救助打捞

公文类型

其他

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3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明确了海上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并授权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需要相应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5号,以下简称《办法》)。同时,结合统计工作实践需要,有必要对《办法》规定的事故统计相关制度进行适当调整优化,以便更加科学、准确地开展事故统计。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及考虑

(一)进一步明确事故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上位法《海安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均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此次修订严格对照上位法,取消了现行《办法》规定的小事故等级,既未改变统计工作现状,符合事故上报要求,也与上位法所明确的事故等级划分保持了严格一致。

(二)进一步完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一是水上交通事故主要依据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溢油数量等标准划分等级,《海安法》规定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需根据海上交通事故特殊情况确定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办法》对此作了衔接性规定,其他标准仍按现有规定执行。二是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要素较多,为便于统计和社会公众理解,我们按照上位法对《办法》规定的事故等级标准进行了拆分,明确了不同类型事故的划分标准。

(三)优化事故统计规则。一是将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中,每艘船舶事故件数由按比例统计改为按1件统计,既符合社会认知习惯,也可以更为直观地反映水上交通安全情况。统计方法调整后,事故统计数据将略有增长,但整体数据与历史数据基本一致。二是进一步明确船上人员突发疾病伤亡事件不作为水上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