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李某诉某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行政处罚案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3/2021-00325

公开日期

2021年12月27日

主题词

行政诉讼

机构分类

法制司

主题分类

其他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

被告(上诉人):某市出租汽车管理处

2015年7月3日,因群众举报,原告李某驾驶私家车涉嫌无道路运输证从事客运出租车营运被查处。被告某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查明:原告驾驶私家车无道路运输证,其通过“滴滴专车”软件搭载2名乘客从某小区到火车站,车费由乘客通过“滴滴专车”软件网络支付。被告执法人员查看了现场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取得证人证言1份、网络支付车费截图1份,并依法暂扣了车辆。之后,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原告签字予以确认,承认其在无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运用“滴滴专车”搭载乘客的行为属实。当日,被告认定原告违反《某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将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原告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15年7月4日,被告执法人员将上述情况报请被告负责人签字同意立案调查处理。2015年7月7日,被告对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于当日签收。

原告不服,2015年10月14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通过审理,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但认为被告2015年7月3日向原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却在2015年7月4日才由负责人作出审批意见,该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作出了“将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的判决。

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李某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处罚。关于本案程序,上诉人某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执法人员2015年7月3日未向部门负责人报请审核即于当日作出违法通知书并向被上诉人送达,该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但上诉人某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负责人已于7月4日签字审批该处罚告知,进行了补正,撤销重作已无现实意义,为节约行政执法和司法资源,避免当事人诉累,应维持行政行为效力,确认违法。上诉人某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轻微违法,已经补正。因此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上诉人某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应该被撤销。行政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定程序,将导致行政行为的被撤销、被确认无效或不成立。行政程序瑕疵是指某一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存有微小的缺点,而这种微小的缺点通过事后补正,可以弥补其缺陷而不影响该行政行为的整体效力,或者说该程序瑕疵不足以导致整个行政行为被撤销。因此,该行政行为无需撤销,其法律效力应当维持。

实践中,如果对类似本案件中轻微违反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撤了之,既不利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会造成行政资源浪费和行政效率的低下,显然不是法律所要追求的效果。

因此,在本案中,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某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轻微违法,已经补正,且对被上诉人李某的合法权益没产生实际影响,故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启示】

行政机关应该严格规范行政行为,消除程序违法和瑕疵。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水平的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也在不断规范。但是不可否认,在当前的执法中仍然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部分执法人员对执法程序还重视不够,由此产生的行政争议还时有发生。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不能放松对程序的严格执行,应深刻理解和认识到遵守法定程序的重要性和法律后果。行政程序瑕疵补正需要满足一定条件,行政处罚决定才不会被撤销。这些条件包括:首先,补正是指通过弥补行政行为所欠缺的程序、形式、方式等非实质性的合法要件,消除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使其效力得以维持。其次,补正是事后行为,针对的是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补正必须在行政复议终结前完成,如果当事人没有提起行政复议,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须在行政诉讼前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经于2021年7月5日正式生效,其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否程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也已经于2021年6月30日修改完成并正式生效,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将“违反法定程序”作为撤销判决的法定理由之一。该规定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对行政行为提出了程序性的要求,意味着程序合法已经被提升到与实体合法并重的地位,使人们认识到了程序的独立价值,程序不再仅仅是作为实体权利、义务或是法律关系实质性内容的形式和手段而存在,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一样必须得到行政主体的严格遵守。

因此,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执法,尤其是在一些重要的时间节点、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更应该注重和重视,所有的执法行为都必须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确保执法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也有助于降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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