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99年7月1日和2000年10月5日分别以MEPC.80(43)号决议和 MEPC.9l(45)号决议通过了对《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BCH规则”)的两项修正案。
按照《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第16(2)(d)条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该修正案于2002年7月1日生效。
根据防污公约的有关规定,BCH规则及其修正案为强制性规定。我国是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之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上述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两项修正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BCH)1999年和2000年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国际 规则 修正案 生效 通知
主 送 :各沿海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外贸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运学院,武汉交通科技大学。
抄 送:外交部,部体法司、水运司、科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