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舷侧结构散货船舷侧结构标准和衡准》生效的公告

文号:2006年第21号

文号

2006年第21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2/2006-00116

公开日期

2006年07月19日

主题词

国际 公约 生效 公告

机构分类

国际合作司

主题分类

对外和港澳台合作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9届会议于2004年12月9日以MSC.168(79)号决议通过了《单舷侧结构散货船舷侧结构标准和衡准》(以下简称“标准和衡准”)。
  根据经修正的安全公约第XII章第14条的有关规定(参见以MSC.170(79)号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上述标准和衡准为强制性要求,并与该条于2006年7月1日同时生效。我国是《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上述标准和衡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单舷侧结构散货船舷侧结构标准和衡准》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单舷侧结构散货船舷侧结构标准和衡准(MSC.168(7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国际 公约 生效 公告

 


抄 送:外交部国际司、条法司,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三司,中远(集团)总公司,中海(集团)总公司,中外运(集团)总公司,长航(集团)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总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总公司,中国船级社,中国船东协会,中国航海学会,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中国造船行业协会,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部体法司、水运司、海事局、救捞局,驻英使馆海事处。
  1. 单舷侧结构散货船舷侧结构标准和衡准.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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