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7届会议(2003年6月5日)、第78届会议(2004年5月20日)和第79届会议(2004年12月9日)分别以MSC.142(77)号、MSC.152(78)号、MSC.153(78)号和MSC.170(79)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的四项修正案。
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四项修正案已于2006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MSC.142(77))
2.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MSC.152(78))
3.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MSC.153(78))
4.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MSC.170(7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国际 公约 修正案 生效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