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2届会议于2006年12月8日分别以MSC.216(82)号决议和MSC.215(82)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和《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修正案。
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安全公约的修正案已于2008年7月1日生效。根据该修正案,上述标准为强制性要求,并与该安全公约的修正案同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和标准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和标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和标准的中文译文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00八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国际 公约 修正案 生效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