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于1973年指定海湾水域为附则I和V的特殊区域。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6届会议于2007年7月13日通过MEPC.168(56)号决议,决定根据防污公约附则I第38.6.1条和附则V第5(4)(b)条的规定,进入海湾水域的船舶从2008年8月1日起须满足附则I第15和34条和附则V第5条中有关特殊区域的排放要求。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主题词:国际 公约 修正案 生效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