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8届会议于2008年10月10日以第MEPC. 176(58)号决议和第MEPC.177(58)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和《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则》的修正案。
根据《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1973年公约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中文本(可登陆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guojisi/tongzhigonggao/下载)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EPC.176(58)号决议)
2. 《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则》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EPC.177(58)号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国际 公约 修正案 生效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