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19713O12/2015-00432
2015年第33号
2015年08月25日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修正案;公告
国际合作司
对外和港澳台合作
其他
文号:2015年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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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称《防污公约》)第16(2)(f)(iii)条和16(2)(g)(ii)条规定,该修正案已于2015年3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5年9月1日生效。
我国是《防污公约》和《1997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该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章)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