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生效的公告

文号:2016年第60号

文号

2016年第60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2/2016-00513

公开日期

2016年12月30日

主题词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公告

机构分类

国际合作司

主题分类

对外和港澳台合作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16年11月11日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了《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加入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约束。
  二、《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享有的海洋权益。对于涉及“公约区域”以及其他任何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排除适用包括仲裁、司法解决、诉诸区域机构或者安排在内的任何第三方争端解决方式,将与直接当事国通过友好谈判协商予以解决。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公约于2017年2月11日对我生效,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现将公约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6年12月30日

  1. 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pdf
  1. 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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