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9届会议以第MEPC.270(69)号决议、第MEPC.274(69)号决议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以下称《1978年议定书》)附则Ⅱ、附则Ⅳ修正案,以第MEPC.271(69)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以下称《1997年议定书》)附则Ⅵ修正案,以第MEPC.272(69)号决议通过了《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修正案。
依照《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相关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7年3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7年9月1日生效。
我国是《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和《1997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第MEPC.270(69)号决议中文本
2. 第MEPC.271(69)号决议中文本
3. 第MEPC.272(69)号决议中文本
4. 第MEPC.274(69)号决议中文本
交通运输部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