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3届会议于2007年10月12日分别以MSC.239(83)号、MSC.240(83)号和MSC.241(83)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1988年议定书)和《船上安全运输包装乏放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国际规则》(INF规则)的修正案。
根据安全公约第Ⅷ(b)(ⅶ)(2)条和1988年议定书第V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安全公约和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已于2009年7月1日生效。INF规则已在安全公约下具有强制性,其修正案亦同时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和198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上述三项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三项修正案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国际 公约 修正案 生效 公告